一、债务人死亡后名下股票可以抵债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无继承人且亦未留有遗嘱赠与财产者,其所遗留下来的财富将由国家接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领域;若该遗孀为集体所有制经济体的团体成员,则其所遗财产将归属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合作体系拥有。这也就是说,倘若债务人身故之后,其名下的股票既无继承人继承,亦无遗嘱赠与,那么这些股票便应归国家或所属集体所有制合作体系所有,并用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领域。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债务人身前存在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参与遗产分配,以期实现债权的满足。若股票确属债务人身故后的遗产,且债务人身前存在合法的债权人,那么这些股票便可被用作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偿债方式与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会涉及到遗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因此,债务人身故后名下的股票能否被用以偿债,需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若股票确实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且债务人身前存在合法的债权人,那么这些股票便可被用作偿债。但同样地,具体的偿债方式与程序仍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债务人死亡的如何起诉
在债务人离世以后,债权人有权针对其遗产继承人展开诉讼。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需要首先通过清偿负债来确保所有应偿还的债务全部结清后,方可对剩余的财产实施继承。如若继承人需承担并处理债务问题,他们仍然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所依法欠缴的税收以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咋办理手续
在借款人离世之时,担保人的责任通常并不会自动解除。首要环节在于,担保人必须明晰自己所提供的担保类型,究竟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倘若属一般保证范畴,债权人需先向借款人遗留下的财产维权,在确认债务人遗留下的财产无法全额偿还欠款后,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对而言,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有权力直接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还款义务。因此,作为担保人,务必密切留意债权人的诉求及其行动,及时掌握借款人遗赠财产的处置进程。另外,假如担保人出于善意代为清偿了债务,他将享有从借款人的法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继承人且无遗嘱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服务于公共利益;若属集体所有制成员,则归集体所有。债务人身故后,其股票若无继承人或遗嘱赠与,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可申请参与遗产分配,股票可用于偿债。具体偿债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